《汽车定价新规出台,行业促销乱象将迎强监管》

汽车定价新规落地,促销乱象将迎紧箍咒

规范定价 促销合规 汽车行业 价格行为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发布,规范定价与促销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其中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在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之外,若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特定价格行为,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这种行为不仅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在制定价格策略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边界,避免因不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纠纷或处罚。同时,监管部门也应持续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督与引导,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整车及零部件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二)一些企业通过采用高规格、高等级的产品材质或工艺,却以低规格、低等级的名义进行销售,以此变相降低产品价格,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此类行为反映出部分企业在经营中缺乏诚信,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长期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当前强调质量与合规的市场环境下,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和透明度,维护健康有序的商业生态。

   (三)通过实施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措施,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这种做法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公平竞争。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确保产品定价合理,以维护行业秩序和自身可持续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六)采用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等方式,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七)通过增加数量、提供批量折扣等方式,变相降低售价,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这种做法在市场中并不鲜见,反映出部分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而采取的非正常竞争手段。尽管表面上看是促销行为,但实质上可能对行业秩序和企业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应更加注重合理定价与成本控制,避免以牺牲利润为代价换取短期销量增长。

   (八)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企业通过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得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这种行为可能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隐患。 这种做法虽然短期内可能帮助企业在招投标中获得优势,但从长远来看,若长期低于成本定价,不仅难以维持正常运营,还可能引发恶性竞争,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招标应建立在合理成本基础上,确保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九)采用其他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已经2026年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2月11日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汽车生产与销售企业加强价格合规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时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指的汽车生产企业,主要包括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以及相关的零部件制造商。而汽车销售企业,则涵盖品牌授权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各类汽车贸易商等。 在我看来,这一界定较为全面,既涵盖了产业链上游的制造环节,也覆盖了下游的销售网络,有助于更精准地规范行业行为和监管范围。在当前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与定位,对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种分类方式也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和监管部门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升管理效率。

   第三条汽车生产与销售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价格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升民生福祉以及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助力汽车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第二章 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

   第六条汽车制造企业采用以生产成本为基准、市场供需为引导的定价机制,对整车及其零部件的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施全流程的价格管理,确保价格行为符合规范。

   第七条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返利政策,并通过合同等形式与经销商提前达成约定。

   第八条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尊重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利,在合作过程中坚持公平交易和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九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实施下列价格串通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固定或者变更整车及零部件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约定采用统一的价格计算标准;

   (四)其他价格串通行为。

   第十条汽车制造企业除了依法对积压商品进行降价处理外,若以排挤竞争对手或实现市场独占为目的实施以下价格行为,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整车及零部件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二)一些企业通过采用高规格、高等级的产品材质或工艺,却以低规格、低等级的名义进行销售,以此变相降低产品价格,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此类行为反映出部分企业在经营中缺乏诚信,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长期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当前强调质量与合规的市场环境下,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和透明度,维护健康有序的商业生态。

   (三)通过实施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措施,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这种做法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公平竞争。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确保产品定价合理,以维护行业秩序和自身可持续发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六)采用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等方式,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七)通过增加数量、提供批量折扣等方式,变相降低售价,导致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这种做法在市场中并不鲜见,反映出部分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而采取的非正常竞争手段。尽管表面上看是促销行为,但实质上可能对行业秩序和企业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应更加注重合理定价与成本控制,避免以牺牲利润为代价换取短期销量增长。

   (八)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企业通过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得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这种行为可能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隐患。 这种做法虽然短期内可能帮助企业在招投标中获得优势,但从长远来看,若长期低于成本定价,不仅难以维持正常运营,还可能引发恶性竞争,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招标应建立在合理成本基础上,确保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九)采用其他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

   汽车制造企业的成本由制造成本以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组成的期间费用构成。

   第十一条 在汽车供应链出现供需严重失衡问题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成本未显著变化,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提高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相同的汽车产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贸易商,不得实施价格歧视。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

   (一)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

   (二)对于需要收费的差异化增值服务,在销售过程中应当予以明确告知,若未进行明确告知,则不得对该差异化增值服务进行收费。

   第十四条汽车生产厂商直接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其价格管理行为应遵循本指南第三章中针对汽车销售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避免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确保价格信息清晰、准确,便于消费者理解和比较。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监管部门也应持续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遇到价格不透明问题时积极反映,共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一)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明所售汽车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及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有可选零部件的,要标明可选零部件的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内容。不能现场交付车辆的,要在交易前明确告知交付时间;

   (二)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对于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的情况,可以同时使用电子查询方式实施明码标价。若无法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一次性全部公示,应当向消费者说明获取明码标价详细内容的便捷方式或途径。

   (四)通过网络等渠道销售汽车的,应当在网页上以文字、图片等形式明确标注价格,若涉及零部件或产品的配送,还需标明配送方式、运费以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五)如果颜色、产地、工艺、规格和品牌等因素会影响价格,应当明确标注。对于因交易条件不同而存在不同价格的情况,应标明相应的交易条件及其对应的价格。

   (六)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额外加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也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确标注的费用。当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化时,经营者应及时更新对应的标价。

   前款第一项中销售价格是指汽车销售企业自主制定的价格,并非厂商指导价。

   第十六条 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活动期限、适用范围等;

   (二)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

   (三)通过积分、优惠券、兑换券、抵用券或预付款等方式抵扣款项的,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注明具体的计算方式;

   (四)开展补贴活动的,应在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这一要求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因信息不透明而产生误解或纠纷。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商家可能忽视这一规定,导致消费者在参与活动时难以全面了解相关细节。因此,明确标注相关信息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也是提升企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只有在信息充分公开的前提下,补贴政策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公平与透明的目标。

   第十七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规范向消费者赠送购物券、礼品、优惠待遇等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部分车企在促销过程中存在赠品宣传不透明、实际使用受限等问题,容易引发消费者的误解和投诉。对此,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赠品活动的真实性和公平性,避免误导消费者。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相关行为的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促销活动,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

   赠送商品应当展示实物样品或相关图片,真实标注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提供赠送服务时,需明确说明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及服务次数等。对于赠品的价格或价值,应尽可能进行标注,且所标示的价格或价值必须真实并有依据。如存在合理原因,赠品可不标注价格或价值。若赠品兑换附带特定条件(如使用范围、兑换地点等),须予以明确公示。

   第十八条汽车销售企业若收取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服务费用,就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企业在收取费用后未能履行承诺的服务内容,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市场信任度。在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企业更应规范自身行为,确保服务与收费相匹配,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纠纷或法律责任。

   (一)只收费不服务,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二)将同一服务内容标示在不同的服务项目中重复收费;

   (三)将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以其他服务名义收费。

   第十九条汽车销售企业若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来诱导消费者,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部分汽车销售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的价格策略,如虚构原价、误导性折扣等,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此类做法一旦被查实,企业将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信任。

   (一)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进行价格标注或其他价格信息的展示;

   (二)使用虚假的“市场价”“厂商指导价”“市场参考价”等被比较价格进行宣传;

   (三)虚假标示“限时降价”“清仓价”等,降价促销时标注的被比较价格高于同一经营场所本次促销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四)以贷款购车、购买保险等作为价格附加条件的,未在交易前告知或未显著标示;这种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额外费用,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应本着诚信原则,在交易前明确告知相关附加条件,确保信息透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在当前消费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强化对这类行为的监管,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信任度。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对汽车价格、赠品价值、售后服务费用等作出承诺但未兑现;

   (六)通过低价宣传吸引消费者,实际无相关产品销售;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方式折抵价款时,部分商家拒不按照约定执行,引发消费者不满。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企业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在当前消费环境日益规范的背景下,企业更应遵守承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消费者在使用优惠权益时,理应享有明确、透明的兑付流程,任何拒绝履行约定的行为都应受到关注和纠正。

   第二十条 汽车销售企业除了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下列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一)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当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

   (三)通过实施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措施,导致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采购成本;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等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以此来规避税收或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对合法经营的企业形成了不公平竞争。通过虚开发票或隐瞒真实交易,企业可能在短期内获得不正当的财务优势,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方式严重破坏了税收公平,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确保市场环境的透明与公正。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

   (九)采用其他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

   第二十一条汽车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应依法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 平台在推动汽车销售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对价格行为的规范不仅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也影响着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随着二手车和新车交易日益活跃,平台在价格透明度、信息真实性和交易公正性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因此,强化平台监管、明确责任边界,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平台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避免因价格混乱或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为行业树立良好的示范。

   (一)平台经营者应尊重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利,不得通过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手段等方式,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实施不合理的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二)平台经营者在组织价格促销活动时,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风险,应及时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相关服务等必要措施,以纠正问题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这一做法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也体现了平台在监管责任上的主动担当。 从行业角度来看,平台作为连接消费者与商家的重要桥梁,其在促销期间的监督职责不容忽视。随着电商竞争日益激烈,价格乱象频发,平台更应加强自律,确保促销活动合法合规。只有在平台和商家共同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市场环境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时,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和协助。这一规定明确了平台在市场监管中的责任与义务,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平台作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桥梁,掌握着大量交易数据,其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监管效率和效果。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强化平台的合规意识和配合能力,是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

   第二十二条当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价格明显低于厂商指导价或市场普遍水平时,应鼓励平台经营者及时提醒相关商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向消费者提示可能存在的交易异常风险。

   第四章 合规建设

   第二十三条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以自行建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体系,负责协调和监督企业内部的价格合规工作,进行价格风险的识别与预警,组织价格合规审查及风险应对处理等。

   第二十四条汽车行业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需建立完善的定价制度,确保产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发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需加强内部监督与审计,定期对销售价格进行核查,确保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此外,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对价格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价格合规已成为汽车企业日常运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只有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健康发展,同时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一)汽车制造与销售企业应完善价格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决策的权限划分、操作流程及相应责任。在涉及重大价格调整或新车型定价等重要事项时,应通过集体审议等方式进行决策,确保决策过程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销售合同管理制度要求,销售汽车、零部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必须以书面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内容、执行标准、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关键信息。在签订合同之前,需向交易方详细说明付款金额和支付方式,确保对方充分了解并确认。合同签署后,应做好合同文件的妥善保管工作,确保所有业务操作均有据可依、可追溯。

   (三)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重点加强对价格制定、调整及促销等行为的审查与监督,确保相关操作符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的要求。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价格管理的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内部监督不仅有助于防止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也提升了企业或机构的合规意识和责任担当。这种制度化的监管方式,为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增强了公众对价格管理的信任感。

   (四)价格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价格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价格纠纷,完善处置流程、责任分工、沟通机制等内容。开展网络舆情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

   (五)风险防控机制。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结合自身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定期对价格行为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对可能引发舆情或集体投诉的价格行为,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价格合规培训,提升其价格自律意识,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管理人员应率先接受合规培训,发挥示范作用,而其他员工则需根据岗位特点,接受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切实有效。这一机制有助于增强企业整体的合规意识,防范价格违规行为的发生,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系统化的培训,不仅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还能在源头上减少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的违规风险。这种以教育促合规的方式,体现了监管与引导相结合的治理思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十五条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价格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市场推广、定价决策及销售执行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与权限划分,规范价格的形成与实施流程,以有效防范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企业加强价格管理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清晰的制度设计和责任落实,能够提升企业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减少因价格混乱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品牌负面影响。同时,也有助于推动行业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第二十六条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动,及时对价格合规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可参照本指南,制定适用于本行业的具体落实措施。 我认为,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发展和规范市场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参考相关指南来制定细化措施,有助于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增强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一做法体现了行业自我管理、主动作为的积极态度,也符合当前加强行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趋势。

   第二十八条本指南的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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