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延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实施。在此期间,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原住房售出后1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之前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给予退税优惠。具体而言,若新购置的住房金额不低于原住房的转让价格,将全额退还已缴税款;若新购房屋金额低于原住房转让价格,则按新购房屋金额占原住房转让价格的比例退还相应税款。本公告中所指的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产交易的市场成交价格。若新购住房为新房,购房金额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为准;若为二手房,则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居民购买置换住房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
为进一步支持居民提升居住条件,现就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出售自己住房,并在原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将对其之前出售原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优惠。其中,若新购置的住房金额不低于原住房的转让金额,可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新购房屋的金额低于原住房的转让金额,则按照新购房屋金额占原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中提到的现住房转让金额,指的是该房屋在市场上的实际成交价格。对于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情况,购房金额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所注明的成交价格为准;若新购住房为二手房,则购房金额则以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从政策表述来看,明确区分了新房与二手房在计算购房金额时的不同依据,体现了对不同房产类型交易的精细化管理。这种做法有助于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同时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清晰的指引,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或争议。政策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有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同一城市范围指的是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跨区域购房带来的管理漏洞。从实际操作来看,明确“同一城市”概念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部分纳税人利用地域差异进行避税行为。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需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自身资产配置。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合法有效的购房和售房合同,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手续。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信息(包括撤销备案信息)实时推送至当地税务部门;对于尚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应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用于退税审核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我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提升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了更加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有利于防范骗税行为,保障税收公平。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不仅是行政管理上的优化,更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持续深化的背景下,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1月12日